腾讯云1分钱投标厦门政务云,这是互联网思维下的一种创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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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云1分钱投标厦门政务云,这是互联网思维下的一种创新吗?

昨天,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引发刷屏的莫过于厦门政务云招标项目中,腾讯云参与投标给出了1分钱的报价。对于此举,各方的解读不一。

有人认为,此举属于战略性布局考虑,为了确保绝对拿下项目,从而采取令对手根本无法想象的报价进行投标;有的认为,这种报价方式和华为在参与运营商的集采项目招标时做法类似,即硬件免费或者低价,而主要通过服务获得进行收益补偿;有的认为,这种报价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的同时,也给电信运营商参与ICT业务更多的启示,假如这种投标方式还将继续下去,电信运营商能不能适应?还有人根据图片内容的报价对比,认为腾讯云的1分钱报价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典型违法行为。

腾讯云1分钱投标厦门政务云,这是互联网思维下的一种创新吗?

但从图片信息来看,以上各自的解读都各有各的道理。但是,我们再看2016年4月份类似的政府政务项目的招标情况来看,其实运营商中的中国移动也干过类似的事情。根据相关资料,2016年4月8日,温州市府办政府云平台项目,该项目预算金额为100万元,参与投标的中国移动公司以1元/月的价格中标,进而引发了其他参与投标单位的质疑。

我们对比温州市政府的政务云项目和厦门市的政务云项目,中国移动的1元/月的报价和腾讯云的1分钱报价,虽然在数量级上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竞标的方式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可谓异曲同工。只不过,腾讯云相比起运营商而言,报价的处理方式更加凶悍。

从上述两个典型的超低价投标案例来看,有哪些启示呢?

明知是不正经竞争,为什么仍然频现这种无底线报价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有偿,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显然,不论是中国移动的1元/月报价,还是腾讯云的1分钱报价,亦或是其他尚未曝光的超越底线的报价。从相关法律法规上都可以明确界定是属于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的普遍存在,除了参与竞争的企业实力强劲,为战略性业务布局之外,更多的还是从实践上难以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杜绝。这个和当下最热门的关于要像醉驾那样出台严厉的法律打击假货的道理相似,即现行的法律的违法成本太低。同时,已有的法律法规都不能有效执行。从而导致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企业低于成本价参与政府的招标项目到底是为了什么?

温州市府办的政务云项目预算是100万元,厦门市的政务云项目预算据说超过400万元。中国移动的报价和腾讯云的报价,从项目预算编制的角度来看,情何以堪?这是其一。

其二,面对一个动辄百万元的政府项目,有些企业以几乎无偿的方式参与,这到底为了什么?通常的解释,要么是这个企业具有非一般的远大的情怀和理想,无私的风险。要么就是有远大的尚未表露的野心。

于是问题来了,首先我个人坚信这绝对不是具有远大的情怀和理想的行为,而是有尚未表露的心机。本来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价格公平交易,这对纳税人也是合理的交代。而以几乎无偿的方式获得项目后,那势必通过后续的项目或者服务获得补偿,这种补偿的交易是否合理,是否对得起纳税人的钱?

因此,在当前对政府等保持高压常态化的反腐态势下,远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方式是否能够最终为企业带来盈利?参与各方需要再慎重思量了。

打击恶意低价投标的手段,为什么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其实,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不少针对恶意低价的招数。例如,招标评标采用中间价法,而不是采用的不是最低价法。或者在招标文件中,针对明显的不合乎常理的超低价报价,招标方有权利直接将投标方标书作为废标处理。从而如果在多余三家企业参与投标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废掉那些恶意低价的标书,同时并不影响其他参与方的评审。从而不至于全部废标而需要重新进行招标。

但是,从温州市政府的招标项目案例来看,显然没有这样的手段。甚至针对其他参与方的质疑和上诉,有关方面除了回避之外,不及时处理给出满意的答复也常见。这些实践中的问题,也纵容了恶意报价的行为广泛发生。

超低价投标是不是一种创新模式?

随着互联网思维的广泛普及,人们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反复出现的一个词便是“颠覆”。因此,针对中国移动和腾讯云的报价,有一些观点认为这是与业务模式创新有关的一个问题。例如,乐视的硬件免费,内容与服务收费便是新业务生态。所以,这种超低价投标也是类似于硬件免费服务收费的模式。

对此,个人无法表示赞同。首先,这些政府采购项目往往是软硬件一体的,因此并不是单纯的硬件免费软件收费的玩法。其次,这种招标项目是一次性的项目,不存在当下互联网企业那种软硬件一体的服务持续运营的问题。因此,如前述,要么就是拿下一期之后,后续升级改造以不可替代性的方式通过单一来源的定向采购方式解决,从而在项目后续升级改造中出现更多猫腻的可能。要么就是,在大数据时代,企业通过参与这样一些项目获取政府机构特有的一些大数据资源。

总之,在现行的多个法律法规可明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很难有战略布局或者模式创新来为其正名。

不过,问题在于,从实践上来看,当一贯标榜是特别有社会责任感的大型央企,还是行业龙头企业,都不约而同地选择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来参与商业竞争。那就意味着,我们当下的很多问题都需要靠严刑峻法来改善了。

真得需要这样吗?也许吧!

希望,我们能够见到今后类似的行为,当场宣布废标的结果,还竞争一个良性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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