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爆雷并非商业模式出了问题:前期野蛮生长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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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互联网金融总体风险水平显著下降,监管制度机制逐步完善,但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任务仍然存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P2P网贷市场现状

目前网络借贷市场总体规模还小,目前网络贷款余额规模为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左右,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尚不足以触发系统性风险。我国网络借贷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监管相对宽松、没有完善征信系统、没有对相关业务详细统计、民众习惯刚性兑付的情况下,大量个体投资人对大量个体借款人间展开的借贷业务。由于网络借贷支付成本高、不少平台没有足够多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大部分平台轻风控且大数据分析能力弱,导致该行业开始出现资金池,拆标打包、自动投标和债权转让等原本可以提高网络借贷效率的方式出现异化;且平台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依靠新投资人来补偿旧投资人的庞氏骗局普遍存在。

不可否认,不少平台是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集资诈骗的伪互联网金融。当监管部门明确和强调信息中介定位后,伪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无法继续采用通过新投资人来还旧投资人的模式而出现经营困难,退出市场是正常现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有平台以各种方式退出。

近期,网贷行业惊现的爆雷潮本质是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出清。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是其前期野蛮生长而非商业模式出了问题。当前公众对于网贷行业的印象和定位,很多依然是以信用中介的形式看待,投资人迷信的是平台的品牌、体量、股东等反映平台信用的条件,大多数投资人并不具备独立判断底层资产风险的能力,也不具备承受风险的能力,网贷平台以高风险的资产面对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人,是这个行业所存在的最难调和的问题。互金专项整治需要从根本上调和这个矛盾,要建立平台退出机制、建立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人准入机制。

P2P网贷平台备案及良性退出

2018年6月以来,P2P网贷行业出现的平台爆雷潮,使得行业参与者市场心态明显波动。网贷平台的退出以恶性方式为主,多数出现提现困难。在后续的平台退出方式上,央行明确要稳妥有序加速存量违法违规机构和业务活动退出,引导机构无风险退出,对于违规的平台则开展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未来,网贷行业的平台退出方式有望回归良性状态。央行公告中明确了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在网贷行业,备案的延期已经在市场预期之中,1-2年时间等于给了监管方和平台方比较充分的时间做完善和调整。

备案延期表明了P2P行业合规整改的复杂性。当前,P2P行业的监管规则基本明确,难的是落地执行,合规整改以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为第一原则,为促进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为重要目标,需要统筹考虑各种因素,比如银行存管的落地需要考虑到存管银行的态度和推进力度、比如存量违规业务的清理需要考虑到业务期限结构和流动性压力等等,最终的结果便是预先设定的期限一再延后。某种程度上,也是合规整改实事求是的表现。

在未来的监管体系上,央行公告中两次强调了要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这表明监管方会更加深入地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进行监管上的创新。同时,在1-2年时间内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显示监管方无意急于求成,而是将根据行业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更加契合行业实际。

网贷市场的发展进路

网络借贷市场的未来前景,首先取决于监管、投资人、借款人、出借人和平台、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网络借贷的认知。

第一,网络贷款业务具有特殊的普惠金融的价值,为个人、个体户甚至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足的问题。部分网络贷款平台在利用数字技术解决金融决策中获客难和风控难方面积累了好的经验。应当相信,备案延期的目的不是要一刀切,不是要消灭整个网络贷款行业,而是特别审慎地识别出符合资质要求的平台。通过引入新的监管框架,有序整治网络贷款行业,消除不规范、高风险的业务模式,让规范、符合资质要求的平台健康发展。

第二,监管部门制定统一标准,尽快将一部分符合资质要求的平台纳入监管框架并支持其规范发展。在监管备案延期的情况下,可以先采用白名单等制度,帮助公众将优质平台和问题平台做一定区隔,形成稳定预期,避免投资人因恐慌导致全面挤兑、借款人因想赖账而故意逾期、一些平台想逃避责任而故意宣称自己是问题平台。

第三,严监管去芜存菁。对于有过硬风控技术、有服务实体经济业绩的表现良好的合规平台,相信经过这段时间的洗礼、在获取备案之后,将能拨云见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仍需提振信心,走过艰难时刻,为支持中国实体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独特的力量。

构建科技驱动型监管路径

监管原则与监管手段双轮驱动金融监管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加之以科技维度,形成双维监管体系,以科技驱动型的监管思路应对新技术发展对于金融监管的挑战,采用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匹配的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回应金融科技监管的特殊性,以契合金融科技创新的技术性本质特征。双维监管体系是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增加科技维度,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在应对金融科技风险方面的力不从心。双维监管体系可以克服审慎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的弊端与不足,科技驱动型监管将带来金融监管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FCA创造性发展出的有效测试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沙箱”制度,为支持Regtech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契机。监管者可以通过监管沙箱来构建促进创新和市场信心的新型监管框架。监管沙箱是实现对Regtech进行预期管理的有效保障,有助于参与式规则制定,即允许监管者在制定规则、预测趋势、设想替代未来和促进改进结果方面采取多层次的信息以实现动态监管。Regtech的沙箱实验可以使监管者了解新技术在测试环境中的运行,从而有助于解决“黑匣子”问题。监管者可以设置沙箱实验的激励机制以促进竞争。现金奖励可能并非最佳选择,而监管数据库的进入权限似乎更具吸引力。

此外,如区块链技术等可用于科技驱动型的金融监管。在这种模式下,监管者扮演者双重角色:制定法律法规;与技术专家合作,将法律法规内嵌于去中心化技术之中并获得全网认可,从而使法律法规的执行通过代码实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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