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共享汽车”办法 鼓励充电桩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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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成都10月27日电(记者 许茹)成都市27日正式实施的《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共享汽车企业必须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明确性质为“租赁”,必须为用户购买保险,承担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同时鼓励充电桩资源社会共享。

意见还要求,拟在成都市从事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成都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意见明确,运营企业应当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同时实行明码标价。对于运营企业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鼓励通过信用卡预授权等非现金方式收取押金,并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此外,运营企业应当针对承租人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手段加大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力度。

成都市交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用户在使用车辆时违反交规,要自己处理罚单,账号只能本人使用,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出现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意见,未来成都将全面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等地分时租赁网点和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合作共享。

其中,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提供内部停车场资源用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交通枢纽等配建停车场,同步预留或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鼓励住宅小区停车位通过租赁或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设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换)电设施。

据了解,至2018年底,成都将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2500个,充电桩达到1万个。

到2020年底,成都全市将形成覆盖广泛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5000个,充电桩达到2万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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