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无人机禁飞和限飞区域 发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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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办起草了《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增强立法的 科学 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办法》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8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hulz@fzb.sz.gov.cn。

附件:1. 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办法》重点条款及说明

一、关于监管对象的问题

《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按照本办法有关无人机的规定管理。

说明:考虑目前使用量最大的是消费级无人机,其由于数量大、入门低,使用者众多,在使用中容易干扰民航安全及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办法》将监管对象界定为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的轻小型无人机。同时,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同样容易对民航以及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对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也纳入《办法》予以规范。

二、关于技术规范的问题

《办法》第九条:市经贸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明确无人机产品的技术功能和要求。

市经贸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无人机行业指导,建立无人机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加强无人机生产企业备案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应当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航、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

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并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加贴符合产品标准的标识。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

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说明:由于无人机属于科技产品,对其监管更多的是依赖科技手段,例如通过无人机云系统或者监控平台和其他飞行控制设备监察无人机飞行、对禁飞区、限飞区设置电子围栏等。如果不制定和执行统一的产品标准,上述技术功能将无法实现,难以做到对无人机的有效监管和控制。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无人机的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市可制定特区技术规范作为产品标准。因此,《办法》对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的制定作出规定,建立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体系,以统一无人机的技术规范,解决通过科技手段进行事后监管的问题。

三、关于禁飞区和限飞区设置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不得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无人机:

(一)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及民用航空航路、航线;

(二)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水上航路、航线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内;

(三)市、区党委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大型活动现场、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飞行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不得同时高出原地面30米和机场标高150米。

说明:关于禁限飞区域的设置,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我们认为,对轻小型等在低空空域运行的无人机,其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距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的低空飞行不足以影响民用航空安全,可考虑不将上述区域一律设为禁飞区。我市作为无人机之都,应当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支持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在确保安全和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因此,《办法》区分了禁飞区和限飞区,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及民航航路、航线列入禁飞范围,而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距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设为限飞区,严格控制飞行高度。同时,为了安全和保卫需要,将市、区党委和政府、军事管制区、监管场所、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等重点敏感单位、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及大型活动现场、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列入禁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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