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7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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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公告明确,将征收范围由零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30万元/辆调整为90万元/辆。同时将各种动力类型汽车(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二手超豪华小汽车在初次购入时已缴纳过零售环节消费税,公告明确,对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以避免重复征税。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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