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开展网络节目直播需持证上岗,不能滥用“TV”等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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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开展网络节目直播需持证上岗,不能滥用“TV”等名词

近日,广电总局针对网络直播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有两类:一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二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同时,在开展直播活动前应将相关信息报属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另外还对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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