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5月1日起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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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日前发布通告,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通告指出,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同时,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通告称,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经营的。

此外,转售企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试点企业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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