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商家撑腰告恶意退款 淘宝再打一元官司捍卫营商环境-天下网商-赋能网商,成就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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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监管层面,“职业索赔”、“职业吃货”等恶意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网商君

在网购、外卖互联网平台疯狂下单,收货后却立即申请“仅退款”而拒不退货,继而以职业投诉等方式威逼商家妥协,此类不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恶意索赔行为,令商家苦不堪言。

为捍卫营商环境,维护诚信、公平、健康的市场基本准则,淘宝网近期起诉了一批“职业吃货”,索赔一元钱。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系滥用淘宝会员权利,损害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判决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记者获悉,周某案是淘宝网起诉恶意退款系列案中,法院第一个作出判决的。值得注意的是,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在监管层面,“职业索赔”、“职业吃货”等恶意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为商家撑腰告恶意退款  淘宝再打一元官司捍卫营商环境-天下网商-赋能网商,成就网商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职业吃货” 周某赔偿淘宝经济损失1元。

下单633笔申请退款624笔却拒不退货

周某的网购实在太过异常。

根据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发时还不到20岁的湖南女子周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淘宝账号,并分别下单,其中,在2018年6月7日至6月16日期间下单289笔,当月申请退款281笔,退款成功277笔,实际退款金额3854.54元;在2018年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下单344笔,当月申请退款343笔,退款成功335笔,实际退款金额18842.53元。这一个多月里,周某共计下单633笔,申请仅退款624笔,退款成功612单,金额3.2万余元。

一连串的数字背后,是商家的愤怒:周某仅退款而不退货。在周某填写的退款理由中,表述高度一致,连错别字都一样。

更为恶劣的是,周某还曾通过虚假退货,或以加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要求卖家支付五、六百元不等的赔偿金,存在恶意退款并涉嫌敲诈卖家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面对恶意退款,淘宝起诉索赔一元

对于此种恶意行为,淘宝网为保护营商环境,于2018年12月19日将周某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淘宝网打的是网络侵权责任官司。淘宝网认为,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属于滥用会员权利,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应当赔偿损失。

淘宝网在诉状中表示,淘宝网的生命线是对消费者权益提供良好的保证,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淘宝网与卖家联手共同构筑了消费者保障体系。早在十多年前,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淘宝就发起了自愿加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协议,大批卖家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自觉自愿提供超越线下零售常规服务的线上特色服务,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起消费者对在线购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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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好人一路绿灯,让坏人寸步难行”,阿里巴巴致力于打造良好网络营商环境。

周某的这种以退货为目的,尝试以各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不仅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也破坏了淘宝网平台苦心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干扰了淘宝网正常运作,侵犯了淘宝网对平台所享有的管理权益。

会员权利不可滥用,损害平台秩序须担责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淘宝网的上述意见,在判决中明确界定周某行为非正常消费行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证据所反映的具体数据足以说明,被告周某发起的仅退款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且退款理由重复单一,其行为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损害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了的人流物力资源,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损失,还直接破坏了淘宝网及全社会所共同提倡,并致力建设、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被告周某的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原则。

另外,被告周某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注册淘宝会员,其签订的服务协议真实有效,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周某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专家认为,对于此类恶意行为,法院的判决对于维护诚信、公平、健康的网络购物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也意味着,在监管层面,“职业索赔”、“职业吃货”等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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