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分层制度下月实施,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暂时无缘创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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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综合】新三板分层制度终于正式出炉了。5月7日晚间,股转系统宣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实施。

据公告,自下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尚未正式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入创新层。

据了解,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一直以来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被视为新三板的一大制度改革。去年11月24日,股转系统就发布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提出划分创新层、基础层的标准。而此次正式发布的《分层管理办法》共4章19条,包括总则、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层级划分和调整、附则等,相比此前发布的方案,《分层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了分层标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如想挂牌创新层,有2个途径。一是可以先挂牌基础层,符合条件后再转到创新层;二是如果满足直接挂牌创新层条件,也可以直接进入创新层。倘若挂牌创新层后,公司表现不符合要求,同样面临着从创新层回到基础层的可能。

而具体的创新层准入标准为: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截止到5月26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有7377家,而按照此条件据估算,大约16%的优质挂牌企业能够进入创新层,约为一千家左右。

此外,在此次分层制度中,有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被拦在了门外。

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可以进入创新层;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进入创新层。

在试行办法出来之后,自然业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支持者认为新三板分层可以促市场交投升温,迎来大行情,而反对者认为,分层制度一出,95%的企业将面临死亡。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分层制度将为市场提供有效信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该制度通过一定的标准,对不同发展程度、不同规模和不同经营情况的新三板企业作出甄别,为实施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作准备,将有效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武汉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目前大多挂牌企业的最终目的不是IPO,而是通过这样一个平台来进行高效的股权融资。设立创新层,开始规范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是分层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而反对者洪泰基金创始人盛希泰也曾发表长文来表达观点:

为什么要分层?核心问题是解决流动性。新三板最近一年确实陷入了流动性恐慌。尽管新三板上市数量增长很快,截止到5月6日已经有7033家,同比增长了近2倍,但新三板做市指数自2015年4月份的2673点的最高点一路往下,最近半年更是一直徘徊1200点左右。过去1年,每天交易额长期在2亿元上下。整个2015年,有2895家公司无交易,占比超过50%。

新三板作为资本市场不外乎两大基本功能,一个是搞钱,就是融资;第二,财富效应,创业者获得财富激励。没有流动性,既不能搞钱,也不能财富增值,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没了,这是核心问题。

但分层真的能解决流动性吗?恐怕是治标不治本,如果只是分层,作为一个资本市场的其他几个主要条件不改变——参与主体仍然是有限,仍然是做市商制度,仍然不能采取竞价交易,那仍然解决不了问题。而匆忙开启的分层可能引发的连串危机,恐怕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

附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完善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现正式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6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

二、自《分层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正式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入创新层。申请进入创新层的申报文件、操作流程和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三、为保障分层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分层数据准确和完整,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通过主办券商于2016年6月6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支持平台”(http://fc.neeq.com.cn)填报经审计的2013年度营业收入等数据。挂牌公司应当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主办券商应当勤勉尽责,做好挂牌公司填报数据的事先审查和督导。

四、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最迟于2016年8月31日前,经主办券商督导后,公开披露《分层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相关制度。

五、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及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可以进入创新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进入创新层。

七、全国股转公司在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后,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公示分层名单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向指定邮箱(scfc@neeq.com.cn)发送加盖公司公章的异议申请文件扫描件和证明材料,并及时将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的原件邮寄至全国股转公司。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分层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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