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激辩港交所关键点:修订《上市规则》需经审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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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里董事会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发文,明确表达阿里希望在香港上市的诉求,但重申了希望以“合伙人”架构上市的方式,并呼吁港交所进行制度创新;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则表示,如果要修订《上市规则》条文,必须经过审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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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和阿里巴巴董事局执行副主席相继发文,就阿里巴巴在港以“创新形式”——合伙人架构上市一事发声。

26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发表非官方博文,文章以多个角色总结了“关于香港投资者保障、股份架构和股东投票权的讨论”这一问题的不同角度,直指最近阿里巴巴以“合伙人架构”在港上市事件。

紧接着,26日晚间,阿里巴巴联合创始人兼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发表署名文章,再次强调了阿里巴巴以“合伙人架构”上市的原因——保证公司的文化传承和基业长青,同时对香港资本市场监管政策提出了质疑。蔡崇信在文章中说:“我们没有期望香港监管机构为了阿里巴巴一家公司做出改变,但我们确信香港应该认真探讨适合未来发展趋势的创新监管环境。”(双方文章原文将附在本文末。)

从舆论角度上,这是双方博弈的进一步升级。可以看到,阿里巴巴对以“合伙人”架构上市的态度相对强硬和坚持,而李小加并没有得出非常明确的结论。但是我们仍旧可以从两篇文章中看出双方的态度和利益诉求所在:阿里坚持“创新形式”,而港交所其实并不反对。但如果要修订《上市规则》必须经过审慎程序。

蔡崇信的文章则明确地表达了阿里巴巴希望在香港上市的诉求,他说:“此前,阿里巴巴集团多次与香港监管机构探讨,如何把我们的管理创新和资本市场的有效治理对接。作为一家主要业务都在中国的公司,香港自然是我们上市的优先选择。”但是,他同时重申了对“合伙人”架构的坚持,并且暗指港交所的监管规则已经不符合“类似阿里巴巴这样的新兴企业”的治理模式。他呼吁,“香港应该认真探讨适合未来发展趋势的创新监管环境”。实际上,无论是阿里巴巴宣布“合伙人”架构,还是此次蔡崇信发文,都将会对香港方面形成舆论压力。

李小加则从传统、创新、披露、投资者、道德和务实以及程序等方面分析了港交所目前面临的多难考虑:从传统方面看,香港的《上市规则》十分清晰,对在香港上市的企业一视同仁;从创新方面看,香港资本监管一直不开放多层股份架构上市,已经为人弊病;从披露方面看,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做好信息披露和惩罚措施,投资者会考虑自己手中不平等的投票权而决定是否投资,而且美国的多层股份架构有良好的制度和文化机制相配合;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多层股份架构上市对大基金的影响较小而对散户的影响较大;从务实角度看,香港非常需要拥抱中国下一轮上市大浪潮,如果不接纳阿里上市可能失去大笔收入;从道德和未来来看,则会陷入“要未来还是要道德(公平)”的选择困境当中……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李小加提到了程序角度。他在文章中说:“这件事关系到审慎程序。香港的《上市规则》非常清晰,如果要修订条文,必须按照审慎程序进行。如果为了迎合新来者而朝令夕改,我们的公信力便荡然无存。那么甚么是审慎程序?就是说,如果公司要求的改变‘有限、适度而且平衡’,又能根据香港现行整体上市机制的条文规定或精神合理地处理,豁免或者批准都可以斟酌。这亦是上市委员会及证监会一直以来的工作之一。另外,我们亦应考虑所行使的酌情权能否归纳为一项先例。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香港是法治之都,监管者需要为将来寻求类似待遇的其他上市申请人划定一条清晰的法规界线,并仔细阐述划定这一界线的原因。”……“如果要求超出了《上市规则》所许可的有限酌情范围,那就要经过适当的公众谘询之后才可以修订规则及政策,确保所作的改变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这是香港的优良传统,必须坚持。”

虽然李小加没有给出是否要给阿里巴巴的开绿灯的答案,但从这篇文章的行文和落脚点中可以看出,李小加已经表达了态度——阿里巴巴以“合伙人”架构上市,是否通过,需要经过审慎程序。如果要求超出了《上市规则》许可能有限酌情范围,需要经过适当的“公众咨询”才能修订规则以及政策。同时,监管者将会为将来寻求类似待遇的其它上市公司申请人划定一条清晰的法规界限并阐述原因。即,经过综合考量,香港并不排斥监管制度创新,只是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

无论阿里巴巴能否在香港成功地以合伙人架构上市,我们眼前看到的激辩都是企业倒逼制度和中国资本创新的缩影。

详见:

李小加文章原文

蔡崇信文章原文

 

(本文系作者@范俊杰 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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