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佬期齐发声 深刻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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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途网7月18日特稿(报道袁园) 千呼万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终于落地,这不禁让长期关注此领域的专业人士大松一口气,也让很多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企业深感欣慰,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是十分谨慎的,并没有一味地压制,而是鼓励创新,给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多的发展空间。

其实,关于此次《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猜测早已纷纷扬扬传了一年多,业内人士的态度也从最初的观望、猜测、害怕到期待。之所以有这种过山车的心情,还是因为政府对于监管的态度。

不能否认,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的新兴事物,在快速发展期间,暴露了很多问题:跑路、坏账、建资金池等等,这些都是不能忽视的,但又必须肯定,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填补了传统金融的空白,为小微企业带来了“甘露”,解决了他们面临的困境,是金融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正是在这样纠结的情况下,政府的态度才会显得尤为可贵。如何在适度监管的范围下,还能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正确发展,是政府需要斟酌的难题。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政府的态度,可以看出,政府并未限制创新,还是给了互联网金融很大的发展空间,也让业内人士吃了一颗定心丸。

   鼓励创新 利好互联网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其实,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同样也是以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的金融模式,从诞生之初就与“创新”形影不离,创新使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帮助互联网金融走出了属于自己的道路,让其真正成为与传统金融并驾齐驱的金融马车之一。

可见,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

当然,这种创新有时候也会带来负面的作用,让一些企业打着创新的旗号,做着非法的事情,搅混了互联网金融原本健康的“一池春水”。也正是基于此,政府的监管政策才显得尤为重要。

自然,政府也不能因为这些个“老鼠屎”,就用监管杠杆熬坏互联网金融这锅汤,这是政府不愿见到的,也是那些遵纪守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所不愿见到的。这或许也是监管政策迟迟难出、互联网金融同仁心惊胆战的原因吧。

好在政府没有因噎废食,看到了创新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性。

在这次的《指导意见》中,政府明确“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的态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开放、鼓励的态度也引来了业界人士的“点赞”,金融大佬均认为《指导意见》利于行业发展,对互联网金融有着巨大的促进意义。

“总体而言,这是一件对互联网金融非常有促进意义的事情,我们终于等来了来自监管层的声音,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规范有巨大的促进作用。”91金融创始人、CEO许泽玮称。

持这样乐观态度的大佬不在少数。理财范CEO申磊表示,该指导意见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这样的基调对整个行业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定义网贷 明确P2P平台的法律地位

在《指导意见》中,与“创新”同样受到关注的是对P2P平台的定性。

《指导意见》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在这个意见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规范了P2P的业务范围,将P2P定义为中介信息平台,摆脱了P2P平台“三不管”的尴尬地位。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存在,缓解了人们因为在不同年龄时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P2P作为中介,连接了借款人和贷款人。

这种商业模式虽然能缓解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但是资金池、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一直与其相伴相生,成为一些非法P2P平台敛财的手段。

由于P2P平台是新生事物,所以一些监管政策和机构无法对其定性,让P2P的监管工作变得困难起来。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了P2P法律定义,让其监管变得有法可依。

“《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法律实质,明确指出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相当于给了P2P明确的法律地位。”懒投资CEO张磊称,这也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红线,规定互联网金融要坚持平台功能,强调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理财范CEO申磊也同样看到P2P法律定义的重要性,他认为,明确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法律保护,这会对行业和投资人带来更大的发展信心。

   条分理析 明确分业监管及监管边界

明确P2P平台的法律地位固然可喜,可是《指导意见》中还有让人眼前一亮的内容。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对于分业监管,京北金融总裁罗明雄认为,明确的分业监管及监管边界的确定,进一步明确了各家孩子各家抱走的原则,有利于解决之前监管机构推诿或者无法可依的困境。

同样,“对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细分,对不同细分的监管也进行了界定,这就对日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实质性的基础,为行业的监管划清了界限,更有实践的指导意义。”91金融CEO许泽玮称。

这样责权分明、条分理析的划分,自然是利于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监管,也利于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健康发展。“明确了总是好事情。”好贷网创始人李明顺说。

毫无疑问,《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整个P2P行业来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它利于P2P行业的长期、规范的发展。

“《指导意见》第一次从中央政策的角度肯定了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并系统勾勒了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基础构架层面的支持与鼓励举措。”积木盒子创始人、CEO董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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