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行政诉讼案一审获胜 法院裁定iPhone6未侵犯百加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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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6年一度广受关注的iPhone 6、百加手机专利纠纷案出现新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裁定,原告苹果胜诉,撤销被告北京知识产权局此前的行政决定书,同时认定苹果iPhone 6、iPhone 6Plus手机未侵犯百加手机设计专利。

苹果行政诉讼案一审获胜 法院裁定iPhone6未侵犯百加专利

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上海)、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公司)诉北京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016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局裁定苹果iPhone 6、iPhone 6Plus侵犯佰利享有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责令苹果停止销售iPhone 6、iPhone 6Plus,苹果此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北京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裁定,撤销北京知识产权局去年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同时确认苹果上海、中复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

此案中的中复公司为iPhone 6和iPhone 6Plus在中国的许诺销售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北京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中违反了一系列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听证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北京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行政决定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对于涉案专利(佰利主张的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苹果手机的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被告将其确认的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五点区别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专利设计对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性设计,其弧度和曲率的设计特征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度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此外,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还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明显区别。

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相同或相近性,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称,综上,原告(苹果上海)提出确认其不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宣判后,原告苹果上海、中复公司对判决表示认可,被告北京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一场疑似始于误会的大动干戈

2016年6月份,苹果、佰利专利纠纷曝光时,TechWeb在查询相关资料时发现,有迹象表明,佰利最初并没有“起诉”苹果侵权的打算,相反,是想确保不遭受来自苹果的“佰利抄袭iPhone 6”的指责,但或许是因为沟通上的误解,苹果率先向法院起诉佰利并索赔经济损失,引致双方针锋相对。(见TechWeb《 苹果百加专利纠纷背后:疑似始于误会的大动干戈 》)

据网络公开资料,百加手机品牌诞生于2013年4月,2013年7月,百加联合百度京东水木年华发布首款个性定制手机,2013年获百度注资以及技术人才支持,百度云Rom成为百分之百数码的核心产品之一。

百分之百数码现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徐国祥,1995年加入华为,1998年负责组建华为数据通讯产品部,担任总监兼工程师,2002年担任酷派手机事业部总经理,2004年担任华为终端首任全球CMO(首席营销官),2006年创办百分之百数码。

2014年12月初是佰利和苹果纠纷最初进入公众视野的时间,也是国产手机百加为更多国内用户熟悉的时间,当时百加手机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如今回看过去,一切误会和祸端始于此。

百加手机官微2014年12月1日披露了该公司发给苹果的一封律师函,称:“不需要抱大腿,但需要一个澄清事实的机会。在iPhone 6发布前,曾尝试通过邮件方式和苹果公司沟通,把可能侵权的信息告知苹果,未果。”

律师函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日,正是苹果发布iPhone 6(当年9月9日)前一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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