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八项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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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八项改革任务

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以北京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主的,行政区域内共计3684家医疗机构,将于4月8日同步启动医药分开改革,告别“以药养医”运行机制。

方案提出,到2017年底,以行政区为单位,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力争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到2020年上述指标得到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稳定在合理水平。

为达到此目标,方案提出了八项重点改革任务,最核心的有3项:

取消药品加成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

参与本次改革的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设立医事服务费(医事服务费标准见附件),实现补偿机制转换。医事服务费主要用于补偿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北京市医保基金将医事服务费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门诊医事服务费实行定额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事服务费按规定报销。不同级别的医院、医生,医事服务费及报销金额均有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北京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八项改革任务

实施药品阳光采购,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药品阳光采购,是北京药品采购的一种新机制。这意味着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全部在政府搭建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其价格与全国省级集中采购的最低价动态联动,且保持公开透明。

该平台上已经有包括医保药品在内的4万多种品规包装的药品。对于低价短缺药品则不再设置全国最低参考价,通过市场的价格作用保证临床药品供应。其中还包括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采购目录统一。此次医药分开改革,原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药品采购平台合二为一,社区能够采购到大医院的所有药品。

联动以后,基层反映集中几个药品,如用于降低血糖的“格华止”(二甲双胍片)因原政策限制不能进入基层医疗机构销售,阳光采购后就能在家门口的基层机构就医取药了。与此同时还享有药品降价带来的实惠,如“格华止”的降价幅度达到了8.9%。

据了解,药品的使用在满足患者需求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开具药品的医师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也必须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优先基本药物、有限四类慢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药物等。此外,社区医疗机构的药房仓储面积有限,社区有可能不会将全部药品配备齐全。

不过为了方便患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医联体范围内的慢病药品目录尽可能统一。

规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有升有降的调整

本次改革,对43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调整。这些项目具体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临床手术治疗类(阑尾切除术等)26项 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

上调项目包括床位、护理、一般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如普通床位费从现行28元调整为50元,二级护理从7元调整为26元,阑尾切除术从234元调整为560元,针灸从4元调整为26元等。

降低项目包括CT、核磁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如头部CT从180元降低到135元,核磁从850元降低到400-600元,PET/CT从10000元降低到7000元。并通过配套取消药品加成和药品阳光采购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在20%左右)。

此次所公布的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此次调整的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报销的个别项目外,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不仅新增的55项专项护理和新生儿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此次调整后的96项中医类项目也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通过“一升两降”的结构调整,全市医疗费用总量保持基本平衡,患者总体费用负担没有增加。但就患者个体而言,因每位患者在就诊疾病、治疗方案、治疗周期等方面存在个性差异,会有不同影响。比如,对于一次诊疗过程以药物治疗为主,或较多涉及CT、核磁检查的患者,其就医费用一般会有所下降;若诊疗过程中以技术劳务治疗项目为主,则患者诊疗费用会有一定增加。

根据卫生部门的测算,门诊患者医疗费用总体有所下降。通过卫生部门对405个病种的静态测算显示,改革后,门诊患者次均费用平均降幅为5.11%,住院患者例均费用平均涨幅为2.53%。短期看,不同患者费用有升有降,不太均衡,但从长期看,通过医疗服务的调整和规范,最终是让百姓受益。

常见病、慢性病患者费用变化方面,门诊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改革后门诊次均医疗费用从602.44元,下降到560.30元,降低42.14元,平均降幅7%,高于门诊患者次均费用降幅;住院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如老年性白内障、心绞痛、脑梗死、类风湿等),改革后住院例均医疗费用由24296.24元上涨到24432.98元,例均上涨138.75元,增幅0.56%,低于住院患者例均费用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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