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现金贷监管政策26条要点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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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现金贷监管政策26条要点详细解读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下称《通知》),明确了“现金贷”业务开展六大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与金融研究所主任、柒财智库研究员尹振涛随即对《通知》中明确的业务开展六大原则进行逐条解读。

尹振涛认为, 《通知》不但首次给予了现金贷业务模式,而且对现金贷的准入门槛、年化利率、贷后催收、助贷模式等方面给出了细致的规范,同时,对引导无资质、无牌照等不合规平台的整顿、清退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下为解读全文: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解读:说明了现金贷业务的主要特征,即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对现金贷进行了定义。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解读:基本上梳理了当前与现金贷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也理顺了了现金贷与小贷、网络小贷、P2P网贷等机构之间的关系。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解读:对现金贷业务进行准入管理,不仅是现金贷,只要是开展放贷业务都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解读:现金贷的综合资金成本应严格恪守36%以下的底线,其综合资金成本是利率和各种费用的总和,且需要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予以明确披露。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解读:取缔无门槛、无风控的“收益覆盖不良”的野蛮发展模式,不允许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再次重申禁止校园贷业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解读:重点强调审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避免平台以大数据风控为措辞,变相降低风控成本或忽视风控流程。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解读:具体的催收管理规则或第三方外包服务规范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解读:高度重视个人隐私和信息数据安全及保护问题。当前很多平台获取个人隐私和信息主要用于贷后的违法催收,甚至个人数据的违法倒卖。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解读:全面暂停网络小贷公司的申请,全面暂停小贷公司跨省跨区跨市开展业务。当前的重点是整治老旧问题,消化存量风险。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解读: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及用于股票、期货等投资行为的贷款。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解读:严把现金贷的资金端,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渠道销售或转让信贷资产,融入资金,甚至吸收公众存款。对自由资金放贷也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比例要求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解读:下一步将开展网络小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很快出台相关细化工作方案。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解读:要求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原有贷款管理办法开展业务,不得违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现金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解读:再次重申现金贷业务的资质问题。当前现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合作的主要模式包括两种。一是,商业银行提供全部资金,平台负责风控与授信审核,并在兜底担保的情况下,发放贷款。二是,商业银行提供部分资金,平台仍然负责风控与授信审核,平台也需要提供部分资金,金融机构与平台根据出资情况分担风险和收益。因此,规定基本上完全禁止了以上两种主流模式。该条规定,影响巨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解读:助贷业务回归本源的主要含义是不承担担保承诺,不提供资金,不向借款人收钱。规定基本上关闭了当前市场上大多数的助贷模式。第一,禁止金融机构将授信审查和风控业务外包,平台基本上失去了最重要的金融科技和获客低成本优势。第二,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资质的平台提供增信和兜底承诺,而当前大多数互金平台为信息中介均无担保资质。第三,助贷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只能向金融机构收取服务费,其议价能力大打折扣,生存空间受限。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解读:银行资管产品不得参与“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解读:明确金融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解读:杜绝各类砍头息,禁止高额逾期罚息和滞纳金等,进一步限制现金贷高额成本问题。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解读:网贷平台也不能将核心业务外包,变相提高了网贷平台营业成本和准入门槛。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解读: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解读:禁止撮合校园贷、首付贷及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解读:对三种情况采取不同力度和方式的处理方法。一是,对违规经营的进行整改,处罚的主要方式包括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甚至坚决取缔等。二是,对无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不配合的加大处罚,对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三是,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解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现金贷整治工作,同时,鉴于现金贷业务的互联网特质,做好跨区协调配合工作。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解读:除规范平台行为外,严厉惩处当前的多头借贷和骗贷行为,净化借贷市场。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解读: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金融基础知识和金融风险知识的普及教育。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解读:强调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的作用,要求建立举报和奖惩机制。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解读:立即开展现金贷专项整治工作,刻不容缓,建立问责机制。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解读:各地需每月上报现金贷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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