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开放”,银监会修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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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开放”,银监会修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月24日,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增强外资银行风险低于能力,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的精神,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主要作了如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 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 ,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 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 等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

三是 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同质同类外资银行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修改后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全面体现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简政放权以及加强审慎监管的理念。银监会将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为中外资银行创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发展。

下一步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地实施,银监会将积极推动完成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附: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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