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云存储被诉垄断宰客,我国消费者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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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苹果公司近期在美国遭遇反垄断集体诉讼,称iPhoneiPad用户的位置信息和应用数据信息只能由 iCloud存储,可能会创造一个抑制竞争并推高消费者价格的环境,该业务的利润率高达80%,远高于其产品的平均利润,故涉嫌违法垄断。


笔者发现,苹果公司在国内销售的iPhone和iPad也存在类似问题,所以今天就结合诉状和大家讨论下: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苹果的做法有问题吗?

 

案情简介:苹果公司在设计移动端iOS操作系统时给自己留了云存储的自留地,其他云存储应用,如微软的OneDrive、Google Drive虽然可以访问iPhone和iPad产品上的照片、视频信息,但对于位置信息和应用数据信息,则只能通过苹果的iCloud应用访问,这也意味着用户只能使用苹果iCloud备份自己的系统。

 

苹果公司为iPhone、iPad用户提供5GB iCloud免费存储空间,达到上限后用户必须订阅iCloud+按月付费服务,50GB的存储费用为每月0.99 美元 (国内为人民币6元) ,12TB的存储费用为每月59.99美元 (国内为人民币398元) 。原告认为, 苹果公司的行为导致了消费者支付了超竞争性的价格,并且抑制了市场上的创新和竞争。 苹果公司的行为没有合理的技术或安全理由,且违反了反垄断法律。 

 

下面结合诉状和反垄断法理论,谈谈本案中的原告是如何证明苹果公司涉嫌违法垄断,以及苹果公司将如何进行回应。考虑到苹果的iCloud在国内的业务模式和美国基本一致,所以我国云存储厂商和消费者也能在国内起诉苹果违法垄断,所以本文也将部分使用我国《反垄断法》和相关法规分析此案。笔者的判断, 如果案件在国内发生,在苹果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原告占优,但对于苹果公司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则有争议。

 

一、案件案由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如果案件在我国起诉,可以适用的法条是《反垄断法》中,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事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以及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 拒绝交易指的是苹果公司拒绝第三方服务商,如美国的微软、谷歌、Dropbox,中国的百度网盘、115网盘读取移动端iOS系统中的位置信息和应用数据,并向用户提供相应的存储服务;


  • 限定交易指的是移动端iOS系统中的位置信息和应用数据的读取服务,只能限定由苹果自己的iCloud应用提供;


  • 而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则是指用户购买了苹果的iPhone和iPad后,只能购买苹果公司的iCloud,才能享受系统备份的服务。

 

二、原告认为相关市场为移动端设备的云存储服务市场


1. 相关市场分前市场和后市场。 诉状提出,本案中的垄断行为涉及两个市场:前市场,也就是设备市场,后市场,也就是设备上的应用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美国。美国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各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 (前市场) ,替代性很弱,苹果公司在手机市场有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在美国市场份额超过40%,到2024年将达61.3%。


苹果公司在平板电脑市场有支配地位,2024年1月,市场份额高达57%。而苹果公司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对应几十亿用户群和庞大的IOS 应用开发者社区,间接网络效应巨大。

 

2. 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市场的进入壁垒高。 开发手机和平板电脑软硬件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专业度高,有很高的市场壁垒,要取得成功,新进入者需要说服用户转用新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有可用的应用程序、消费者转换成本高、还有原有用户群品牌忠诚度问题,没有用户群,很难说服开发者承担为新的类似IOS的系统编写应用程序的成本,这些都加剧了进入市场的难度。


在全球范围内,一些经验丰富、资源充足的公司,如亚马逊和微软一直在寻求进入智能手机市场,微软和谷歌还曾试图进入平板电脑市场,但均未获成功。

 

3. 被告把前市场的优势地位传导到了后市场。 苹果公司将其在手机和平板电脑前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传导到了云存储服务的后市场上。诉状称苹果移动设备上的云存储服务构成了一个独特的产品市场。这个市场涉及的是与苹果移动设备 (手机和平板电脑) 兼容的云存储服务,这些服务允许用户备份和存储数据,特别是那些在设备丢失或更换时需要恢复的受限文件。


iCloud在苹果移动设备上的云存储服务具有独特的市场特征,因为它提供了跨设备的无缝数据访问和备份功能。这种服务的易用性和便捷性是其他本地存储解决方案 (如个人电脑硬盘) 所无法比拟的。

 

诉状中证明相关市场界定的合理性的内容还包括:


1. 替代品的可用性弱。 原告论证了为什么其他云存储服务 (如Google Drive、Dropbox等) 不能合理替代iCloud。主要原因是苹果公司限制了这些服务访问和托管受限文件,也就是读取iOS系统中的位置信息和应用数据的能力,而这些文件对于用户在更换设备时恢复数据至关重要。

 

2. SSNIP测试证明原告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合理的。 原告使用了SSNIP (小幅但显著的非临时性价格上涨) 测试来界定相关市场。原告认为,如果苹果公司提高iCloud服务的价格,消费者不会转向其他云存储服务,因为这些服务无法提供全面的云存储解决方案。

 

3. 本案中的相关市场具有售后市场特征。 原告将苹果移动设备上的云存储市场描述为一个售后市场,即这个市场是与苹果移动设备 (初级产品) 配套使用的服务市场。原告指出,消费者在购买移动设备时通常不知道iCloud是唯一能够备份受限文件的云服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原告的相关市场界定具有合理性。

 

三、苹果公司会认为PC和Mac端的iCloud也应包含在相关市场中


以上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原告的观点,但被告苹果公司一定不那么认为,他们可能的主张是:

 

1. 前市场应包含Mac和PC设备。 iPhone和iPad不应分为两个市场,因为他们对应的是整个移动端设备,这些设备功能接近,具有替代性,所以应当把整个移动端所有的设备,也就是所有的苹果和安卓甚至是带有触摸屏的笔记本电脑,还有谷歌的Chrome设备合并计算为一个相关市场的前市场。


苹果的iCloud服务也向Mac电脑用户提供,在PC上可以安装,所以PC和Mac设备也应当包含在前市场中。因为对于相关市场界定而言,界定的范围越大,所以理论上苹果公司的市场份额就越小,对于市场的支配力也越弱。

 

2. 后市场应包含其他云存储应用。 而在云存储服务的后市场,iPhone和iPad上并不是只有iCloud这一个云存储应用,其他巨头提供的云存储服务应用,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也应当计算市场份额。

 

四、本案的关键是损害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3Q大战的反垄断判决,要打赢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诉讼,原告要完成以下四个步骤:界定相关市场、衡量市场份额及支配地位、证明垄断行为、考察对竞争影响。


本案中,考虑到苹果公司系统的封闭性,对原告而言,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的优势地位论证,也就是四个步骤的前三个,难度相对较小。对原告挑战最大的其实在第四步——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及无正当理由:原告要证明苹果公司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


考虑到本案是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所以本案的影响考察,会集中在苹果公司的行为是不是对个体消费者合法权益 (包括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等) 造成了损害,是不是对整体消费者的竞争红利与创新红利造成了损害,这里存在三个事实:

 

1. iCloud业务收入高,利润超高。 2020年,苹果公司的iCloud用户至少达到8.5亿,该服务已成为主要的利润中心,估计年收入约为 160 亿美元。虽然 iCloud是苹果的一项服务,但苹果历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来托管用户的iCloud 数据,早期使用亚马逊和微软来托管,后来是谷歌云平台 (在国内,苹果的iCloud数据存储于我国云上贵州公司)


有报道称,苹果每月仅向谷歌支付每GB 0.0031美元的费用。反映在苹果公司的总收入中,iCloud的利润率接近80%,大大超过了苹果已经高达26%的利润率。当然,这是原告的数据,苹果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

 

2. 苹果对iCloud服务的收费属于行业平均水平。 虽然套餐各不相同,但笔者查询了一下,苹果iCloud的存储价格,其实和他的美国竞争对手谷歌、Dropbox差不多。他们都向用户提供一定的免费空间,有多有少,iCloud的免费空间中等,谷歌是15GB,苹果是5GB,Dropbox是2GB。


收费上比如2TB的容量,他们的价格都是9.99美元一个月。在国内,苹果的iCloud和国内同步盘其实也差不多,甚至更低。比如笔者用的坚果云,年费199.9元/90GB (我记得前几年是60GB) ,比iCloud60元/50GB的年费还高一点。

 

3. 国内安卓手机备份敏感信息同样需要通过系统应用。 笔者测试了同事的华为、小米、三星手机,发现手机内的位置信息和应用内数据,确实也只有手机厂商提供的官方应用才可以备份。


而诉状提到,在美国,安卓手机 (如三星) 中的位置信息和应用内数据,至少可以使用两个应用读取,一种是官方的备份应用,另一个是Google Drive。而安卓是谷歌设计的,是不是这种只能由系统设计者和手机生成者提供的应用才能读取敏感信息也是行业惯例?

 

五、结语


以上事实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而审案件的法院只能择一作为定案依据。笔者的观点是:众所周知,苹果的系统从设计开始就非常封闭,但这种封闭确实也会起到保护用户的作用,用户移动设备上的位置信息和应用数据,含有很多敏感信息,如隐私数据、商业秘密等,如果只由苹果官方应用读取,会让敏感信息流失的风险变小。


但同时,这种封闭的设计也让苹果获得了高额的利润。在苹果公司提供的服务价格并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此时获得的利润能不能认定为垄断损害?

 

如果美国法院仍采用传统的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审理案件,该理论对垄断行为较宽容,要认定对竞争秩序有危害才会构成违法垄断。故苹果公司会占优,因为苹果的垄断行为有一定合理理由。


但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也使目前和互联网相关的平台对产业的强势垄断几乎无法打破,美国另外有新布兰代斯学派,主张回归《谢尔曼法》的立法本意处理垄断问题。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丽娜·汗就是该学派的拥趸,但联邦贸易委员会自己要求阻止微软并购动视暴雪的诉讼也被法院驳回了,如果美国法院在后续审理中依然以现有的标准判断垄断违法,那本案的消费者诉讼多半还是会被驳回。

 

最后,撰写本文之时,欧盟宣布,苹果公司的“反引导条款”,也就是阻止音乐流媒体告知消费者,在苹果应用商店之外的优惠信息、产品价格、购买方式的规定涉嫌滥用音乐流媒体市场的支配地位,构成不公平交易。将开出逾18亿欧元 (约140亿元人民币,占苹果公司全球营业额的0.5%) 的反垄断罚款对苹果加以“震慑”。


苹果则发布声明称,欧盟委员会没有发现可靠的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了伤害,因此公司将提起上诉。该案其实和本案有点类似,苹果封闭的系统排斥了竞争,但其提供给消费者的价格却并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这个到底有没有问题,美国法院会不会效仿欧盟,认定苹果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垄断,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参考资料:

1. https://www.entrepreneur.com/business-news/apple-hit-with-antitrust-class-action-lawsuit-over-icloud/470623 

2. https://www.hbsslaw.com/sites/default/files/case-downloads/apple-icloud-antitrust/2024-03-01-complaint.pdf 

3.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SI7K7SB05199NPP.html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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