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试点细则出炉 注册资本或5至1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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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智库获悉,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

瞭望智库获得的这份《办法》显示,其对民营银行的设立门槛、股东资质、股权变更、公司治理以及机构撤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在设立门槛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在股东资质上,《办法》规定,民营银行的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所有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监管层人士表示,具体执行上,对股东资质有更高的要求。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企业,可能被排除在发起人之外。

另外,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对于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也会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股东要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更容易掌控风险信息。但如何限制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等关键点,银监会和相关部门还在商讨之中。

在经营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的形式合法经营,且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在公司治理方面,上述监管层人士透露,民营银行或将采取“三会一层”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模式。具体而言,董事会将下设办公室和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至于董事会成员数量、独立董事等细节问题,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股东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在股权转让方面,《办法》还做出了民营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或质押应该有时限规定。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并且开业三年内应不实施现金分红,三年后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时,才予以现金分红。

而监管方面,瞭望智库研究员在调研中获悉,未来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可能参照对城商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并根据《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评级。

对处于不同区间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存贷比数据做出不同的监管要求。对于尚处银行业监管红线临界点的,银监会将督促其股东补充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于问题严重的民营银行,银监会会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进行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无法实现有效重组,主要监管指标严重不合规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的,则将撤销该银行,或督促股东依章程解散并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瞭望智库在调研中获悉,民营银行的设立已经有了具体时间表。

今年10月以前,各地方征集发起人并签署发起协议的工作应该基本完成。在敲定募股方案的同时,民营银行的工商注册登记名预核准工作也将进行。11月至明年1月间,很可能在温州、北京和深圳三地选择性地批准一到三家民营银行,将完成股东资格审核和验资工作。如果进展顺利,还可能召开首次董事会和首次监事会。明年3月前,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将会核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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