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央行:虚拟货币成跨境洗钱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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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利用比特币跨境洗钱案,代表了当前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新趋势。

办案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虚拟货币领域洗钱犯罪风险,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

据介绍,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以下为案例信息:

陈某枝洗钱案

——准确认定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新手段,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未判决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枝,无业,系陈某波(另案处理)前妻。

(一)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二)洗钱犯罪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取证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案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虚拟货币领域洗钱犯罪风险,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

三、典型意义

1.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2.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运用证据,查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要按照虚拟货币交易流程,收集行为人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行为人与比特币持有者的联络信息和资金流向数据等。

3.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形,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出现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洗钱罪虽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从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考虑,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案内事实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4.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当中发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段新类型新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反馈,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完善监管措施。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能,向国际反洗钱组织主动提供成功案例,通报新型洗钱手段和应对措施,深度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以下为央行答记者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工作,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具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反洗钱是维护金融安全、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双向开放方面的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为做好反洗钱工作指明了方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对反洗钱工作作出全面指导和具体部署。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转移非法资金的洗钱案件持续高发,利用网络贩毒、跨境贩毒并清洗毒资毒赃的洗钱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新手段更加隐蔽......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着力加强协同合作,有力打击了各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为更好地总结经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十次全体会议后,两部门分别着手在全国范围内整理筛选洗钱罪优秀案例,用于指导基层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经反复研究,3月19日,两部门联合发布6个洗钱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检察机关和人民银行的职能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两部门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的合作成果,对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巢克俭就相关问题回应记者关切。

问:这批洗钱罪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此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从近年来办理得较为成功的判决生效洗钱案件中认真筛选、充分沟通,挑选出6个在法律适用、案件办理方面有亮点、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的态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反洗钱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全面加大对洗钱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力度。6个典型案例中,有的是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追加起诉洗钱犯罪嫌疑人,有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追加认定洗钱犯罪数额,有的是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上游犯罪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有的是检察机关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和指控洗钱犯罪,有的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管齐下,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对洗钱犯罪不放纵、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

二是揭示各类上游犯罪的洗钱手段,指导办案,加强警示教育。6个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充分揭示了不同上游犯罪下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以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手段。这些案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也警示社会公众,让大家知道哪些行为是洗钱,避免因贪图私利或者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了洗钱犯罪行为。

三是展现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在反洗钱行刑衔接与协作方面的成效。6个典型案例中,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通过移送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协助公安、检察机关追踪资金、固定证据、分析研判,为查处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追诉洗钱犯罪的同时,切实履行立案监督、引导侦查、追加补充起诉、自行侦查等职能作用,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人民银行、检察机关通过加大行刑衔接与协作力度,反洗钱执法司法合力不断强化。

问:检察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了怎样的职能作用,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答: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反洗钱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反洗钱检察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

二是推动修改立法,加强办案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请修改刑法洗钱犯罪相关条文,推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加强对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的调研,研究作出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切实提高办案质效。此次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6个典型案例,更是通过提炼这些案例在指控证明思路、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亮点,以更加生动具体的方式指导实践办案。

三是强化与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联席会议机制、案件线索发现移送、信息共享、行业治理等方面开展全面协作,共同凝聚行政司法专业化工作合力。

四是注重反洗钱法治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普法责任,结合办理的案件,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以及现场普法等多种方式,开展反洗钱宣传,进行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强化防范、惩治洗钱犯罪意识。

问:在惩治洗钱犯罪方面,金融系统的反洗钱职责如何发挥作用?

答:金融系统的反洗钱职责体现在预防和协助打击两个方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依法协助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资金交易等。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反洗钱监测分析、反洗钱调查等职责,并配合侦查、监察机关针对相关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金融系统可为侦破洗钱和相关犯罪案件提供精准的金融情报和资金流转证据。

2020年,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报送可疑交易报告258万份。各级人民银行发现并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6926份,开展反洗钱调查7804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5987次;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3321起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710起;推动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宣判案件数量是去年的3倍多,配合严惩洗钱犯罪成效显著。本次公布的6个洗钱罪案例,就是这些案件中的典型。

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请问检察机关将如何贯彻落实好法律新规,继续推动反洗钱工作?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修订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将遵循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原意,理解好、执行好刑法新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洗钱案件,以及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强化打击“自洗钱”犯罪意识,认真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

问:人民银行如何发挥反洗钱监管职能,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

答: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强化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反洗钱监管体制,2020年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在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面主要着重加强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引导义务机构加强反洗钱履职能力,配合好侦查、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资金交易工作。人民银行持续贯彻“强监管”理念,督促义务机构履行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职责,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以便及时、准确地协助侦查、司法机关完成资金交易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

二是在反洗钱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移送洗钱和相关犯罪线索。近年来,人民银行先后通过编制执法检查手册、应用数据技术分析工具等方式,提升反洗钱监管队伍的执法检查能力,在对义务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除了对合规性义务查深查透,还结合相关交易特征,深入挖掘涉及洗钱犯罪的相关线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是指导金融机构根据侦查、司法机关信息开展风险自评估,完善洗钱风险管理。2021年初,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专门强调金融机构在开展风险自评估工作时,可将“接受司法机关刑事查询、冻结、扣划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作为风险自评估因素,并针对发现的高风险领域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风险为本”工作能力。

四是根据已有的案件信息开展倒查。人民银行积极运用司法机关已经宣判的洗钱案件信息,以案件为导向回溯查看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是否到位,针对性发现义务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追责处罚。以这次发布的雷某、李某洗钱案为例,侦查、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了犯罪分子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多种手段并将其绳之于法,人民银行据此对涉事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不当的情形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哪些方面重点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答: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金融立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等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办案为中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一是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强化一案双查,办理上游犯罪,必须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在引导侦查取证时,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物实际去向和洗钱线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过程中,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加补充起诉等职能,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的力度。

二是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辅助办案、预防宣传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同时,也要加强与监委、法院、公安、海关缉私、海警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的合力。

三是强化检察履职。检察机关在强化惩治洗钱犯罪履职的同时,还要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根据办理洗钱案件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加强侦查和审判监督力度,并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努力从全方位多层次发挥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职能。

问: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单位,如何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共同有效打击洗钱犯罪?

答:2003年,人民银行开始承担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能,牵头负责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银行牵头、各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框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现有21个成员单位,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自洗钱”行为将单独构成洗钱罪,对于遏制洗钱及上游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以本次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积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学习,深入理解立法意义,压实各部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合力,通过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开展打击洗钱罪专项行动或比武竞赛,加强部门间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落实刑法新规定,严厉打击治理各类洗钱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最高检、央行:虚拟货币成跨境洗钱新手段

责任编辑: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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