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京东金融计划引入A轮50亿元融资 拟2017年A股上市

百家独家获悉某投资机构拟定的京东金融融资项目计划书,计划书显示京东金融正计划引入A轮融资,融资额为50-60亿元,优先选择A股上市,上市时间预计于2017年。(计划书仅供投资人参考,最终融资额及上市时间等具体信息还需协商,或与计划书存在差异)

京东集团于2013年10月开始独立运营京东金融体系,北京京东尚博广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京东金融)作为京东金融业务板块的控股公司,为本次融资的标的公司。计划书显示,京东金融拟2017年于A股战略新兴板上市;若无法满足A股上市条件,不排除赴海外上市可能;若京东5年内未能完成合格IPO上市,最后的保底是大股东京东集团回购条款。

本轮总投资规模为50-60亿元,主要投资人共三家。以50亿融资额计算,本轮投资人共计持股比例为10.2%-11.11%,投资前估值为400-440亿元人民币。

A 轮融资额度不高 估值不到蚂蚁金服1/5

京东金融与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金服结构最为类似。蚂蚁金服已于今年7月完成了A轮融资,融资金额接近130亿元,引入了包括全国社保基金、国开金融、国内大型保险公司等在内的8家战略投资者。按照融资额以及占股比例倒推计算,蚂蚁金服当前市场估值已经超过450亿美元(近3000亿元),媒体预计其最晚在2017年上市。

除蚂蚁金服外,估值在100亿以上的还有陆金所及众安保险。陆金所已于今年3月完成A轮融资30亿元, B轮预融资9-10亿美元,董事长计葵生表示最快将于2016年下半年启动在香港上市;众安保险首轮融资规模为57.75亿元,计划于2017年上市。

VIE 架构下的京东金融欲在A 股IPO 困难重重

在投资机构看来,注资京东金融并非“零风险”。宏观经济超预期放缓,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明,电商行业竞争激烈。 内忧外患之下,京东金融想要谋求上市并非易事,而最直接的问题是VIE架构下如何突破证监会监管。

京东金融为京东在美国的上市公司通过VIE结构在境内协议控制的实体。在目前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框架下,想在A股IPO的企业需要拆除VIE架构。而在京东集团已在美国上市的背景下,想拆除VIE架构的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考虑将京东金融自VIE架构中剥离,由京东360的自然人股东直接买断,则还需要考虑分拆在美国上市监管层面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买断成本问题。

虽然在政策风向上,国务院常务会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多位领导都曾在不同场合表示要推动VIE境内上市,但具体开放时间未定,京东金融现有结构是否符合届时新兴板相关申请条件,还有待未来法规政策癿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两大核心业务面临风险:“京东白条”资质缺失 小贷公司均存在法律瑕疵

目前京东金融主要由6 个部分组成:京东支付、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众筹、理财与保险。

在计划书的盈利能力分析板块可以看出,支付业务为京东金融第一收入来源,占到了2015年前三季度总营收的50%,消费金融及供应链金融业务是除支付业务外的第二和第三大收入来源,二者的营业收入分别占到了2015年前三季度总营收的22%和18%,供应链金融更是京东唯一盈利的业务。然而京东金融这两大核心业务均存在问题。

消费金融目前仍以“京东白条”业务为主,但京东金融目前并未获得消费金融牌照,只能使用“赊销”定义消费金融业务性质。根据银监会2013年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消费金融贷款定义为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拪贩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京东金融意识到消费金融业务的开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由于当前京东金融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无法达到消费金融牌照的获取标准,故仍使用“赊销”这一定义进行业务的开展。在前不久,“京东白条”被招行等银行叫停信用卡还款,也是因为双方对京东白条的身份定义有所争议。

另外为配合此次融资,京东集团对京东金融业务下公司及业务构架进行重组,以下为公司重组后的目标股权结构图:

融资计划书显示,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核心拟收购的子公司。 京东金融通过这两家小贷公司作为开展供应链金融和体系外消费金融的业务主体,然而这两家小贷公司均违法相关法律,是否能顺利完成重组还不得而知。

根据上海市2014年8月1日起实施且现行有效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无关联关系的发起人不少于三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70%;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市推进小组在发起设立环节,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计划重组装入目标公司的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重组前后,其主发起企业及关联方持股都为100%,超过上述70%的适用限制,存在法律瑕疵。

根据2009年1月13日颁布且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因此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及重组后的股权结构均不符合《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存在法律瑕疵。

百家了解到,上述两家小贷公司目前都处于与当地主管金融办沟通转股重组事宜的进程中,最终能否获得审批完成重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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