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数据对抗雾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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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数据之巅:大数据革命,历史、现实与未来》

作者:阿里巴巴副总裁  涂子沛

197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根据这个法案,美国国会授权国家环保局每5年就对空气质量的标准进行一次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以保证空气质量的标准能够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空气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两个指标:一是臭氧的水平;二是空气中各种颗粒物的含量,我们常常提到的是 PM10(可吸入颗粒物,即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和PM2.5(细颗粒物,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 微米的颗粒物)。1996 年,美国环保局在做了详尽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后,提出要将臭氧标准设定为 0.08ppm(ppm 为百万分之一)、将 PM10 的标准定为每立方米空气中要少于65微克,而且全年的平均值不得超过 15 微克。

为了确定这两个标准的具体大小,国家环保局做了几百页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环保局认为,新标准主要有三方面的收益:一是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将大幅下降,这将挽救部分人的生命、节省医疗开支;二是空气质量提高后,地表的各种谷物、水果、植被将增产增收;三是改善城市的能见度,减少交通事故,提高生产效率。但在计算过程中,环保局却发现,他们难以确定空气标准提高之后,各种疾病下降的准确数量,尤其是颗粒物的标准,因为是第一次制定,完全没有历史数据可供参照。但环保局又认为,就是因为没有数据,所以更需要制定一个颗粒物的标准,因为只有先设定一个标准,才有利于后续数据的收集和研究的开展。结果就是,不少数据都来源于环保局的估计。对于城市的能见度提高带来的好处,环保局采用了谢林教授在1966年提出的“价值意愿法”,即通过问卷调查,得出城市每户家庭愿为提高一个能见度平均支付14美元。

环保局最后得出的分析结果是,由于这两项空气指标的提高,全社会的收益至少为194亿美元,最高可达到1061亿美元,而同时,全国的企业需要支出97亿美元来改善生产设施、控制排放,这97亿美元也就是这个项目的成本。


环保局缺“数”少“据”的分析,自然遭到了美国工业界诸多行业的反对, 交通运输、炼钢炼油、发电煤矿、化工造纸、建筑材料等各个行业无不受到新标 准的影响,甚至生产除汗剂、发胶之类日用品的小企业,也要进行设备更新和技 术改造。它们群起而攻之,指责这个标准“不科学”、整个决策过程“不理性”。不仅企业,西弗吉尼亚州、密歇根州的州政府也表示强烈反对,因为他们拥有大 量的汽车工厂和矿区,要提高空气质量,就要承担更高的成本。

于是,美国货车运输协会联合了很多个公司、商会以及西弗吉尼亚等几个州的州政府,把美国环保局告上了法庭。其诉讼理由是,国会在授权环保局制定空 气质量标准的时候,缺乏科学的指导,环保局夸大了新标准的收益,低估了相关行业和区域的成本,新标准根本不是理性决策的结果。这起官司之所以充满“喜”感,是因为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DC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的法官们认为,环保局可以用量化的方法来制定新的空 气标准,但这个过程需要统一的、明确的标准,而国会在授权环保局制定新标准 的过程中,确实缺乏明确的、智慧的原则和指引,也就是说,环保局没有原则指 导,其实是“乱来”;但法官们又认为,作为政府机构,环保局有权制定一个更 好的空气标准,即使推行这个标准的成本大于收益,也是合理的,换句话说,为 了人民的生命健康,环保局不用考虑成本,乱来有理!

巡回上诉法院虽然捍卫了新的空气标准,却也打了环保局的脸。环保局原本是被告,但其局长怀特曼先生感觉很受伤,于是主动提请巡回上诉法院重审,但该院12个法官里只有5个赞成重审,没有构成多数,要求被驳回,但怀特曼还是不服气,2000 年,他上诉到最高法院。

2001年2月,最高法院宣判,他们认为保护公众健康是环保局的唯一标准和不二法则,因此推行更高的空气标准可以不用考虑成本,至于在这个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环保局是不是缺乏“智慧的”原则指导,最高法院命令巡回上诉法院进行重审。

根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在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公示后的60天内,无论个人还是团体,如有不同意见,都可以向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巡回上诉法院重审的结果,还是维护了环保局的权威。法官们最后认为,新的空气标准,是环保局在有限条件下理性决策的结果,不是乱来的,环保局最终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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