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回应质疑:董明珠没有进行管理层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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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格力电器:董明珠与格臻出资人非一致行动人,不是管理层收购)

澎湃新闻记者 周玲

1月17日晚,格力电器发布公告,回复去年12月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函)里提出的的诸多问题。

2019年12月2日,格力电器控股股东格力集团与珠海明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珠海明骏以46.17元/股的价格受让格力集团持有的格力电器902359632股股份(占格力电器总股本的15%),合计转让价款为416.6亿元。这一交易已经在2019年12月13获得珠海市政府和珠海市国资委的批复。

格力电器回应质疑:董明珠没有进行管理层收购

根据受让方案,珠海明骏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贤盈,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毓秀。

珠海毓秀由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和格臻投资共同出资, 最终出资人分别为自然人马翠芳、李良、曹伟(珠海高瓴)、YIQINGQING(HH Mansion)、曹俊生(PearlBrilliance)和格臻投资。董明珠担任格臻投资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为95.482%,黄辉、庄培等董监高为格臻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在1月17日的公告中,格力电器明确,该公司董事长董明珠、 格臻投资与珠海明骏、珠海贤盈、珠海毓秀没有结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计划。

董明珠与其他17名格臻投资出资人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格力电器回应称,格臻投资参股珠海毓秀并持有后者41%的股权,且格臻投资拥有珠海毓秀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三分之一的表决权,可以对珠海毓秀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以上,格臻投资和珠海毓秀之间存在《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所列示的一致行动人情形。

根据《珠海格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董明珠作为格臻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对格臻投资的认缴出资比例为95.48%,负责执行格臻投资的合伙事务,能够控制格臻投资。据此,董明珠间接通过格臻投资,与珠海明骏、珠海贤盈和珠海毓秀之间存在《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董明珠与珠海明骏、珠海贤盈和珠海毓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格力电器权益的比例因此合并计算。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需要进行修订,将另行披露。

尽管如此,基于各方所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董明珠、 格臻投资与珠海明骏、珠海贤盈、珠海毓秀在客观上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协议或安 排,也没有未来结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计划。

格力电器称,董明珠与其他17名格臻投资出资人共同设立格臻投资并投资于珠海明骏,不会导致董明珠能够支配其他17名格臻投资出资人所持有的格力电器股份的表决权。

其次,董明珠和其他17名格臻投资出资人均出具了说明,确认如下:“除本人及格臻投资外,本人与包括格臻投资的其他合伙人在内的珠海毓秀的直接或间接股东、珠海贤盈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珠海明骏的有限合伙人及其直接或间接出资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的协议或 安排。”

综上,董明珠与其他17名格臻投资出资人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名董事候选人需要获得格臻投资与三足鼎立不矛盾

深交所的问询函还提出:本次交易设置了“如果珠海明骏依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有权提名三名以上(含三名)董事候选人的,则珠海明骏应提名三名董事候选人”“珠海明骏对上市公司提名的三名董事候选人中应保持至少两名董事候选人为格臻投资认可的人士”的条款。请说明该等设置是否与珠海毓秀董事会“三足鼎立”的设置相冲突 ,是否可以认为在珠海明骏行使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方面,格臻投资实际拥有珠海毓秀2/3的表决权。

格力电器称:此设置与“三足鼎立”并不冲突。珠海明骏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等多种权能,提名董事只是珠海明骏所有股东权能的一种;“珠海明骏对上市公司提名的三名董事候选人中应保持至少两名董事候选人为格臻投资认可的人士”的条款仅涉及珠海明骏股东权利中的提名权,并不能代表珠海明骏完整的股东权利;此外珠海毓秀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珠海明骏对上市公司提名的三名董事候选人中应保持至少两名董事候选人为格臻投资认可的人士”的条款系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的安排,与珠海毓秀三方股东各有一个珠海毓秀董事提名权的基本权利并无关联。

格力电器指出,“珠海明骏对上市公司提名的三名董事候选人中应保持至少两名董事候选人为格臻投资认可的人士”的安排,该项安排系出于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连续之目的,旨在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相关安排与珠海毓秀董事会“三足鼎立”的设置并无冲突,且也不能认为在珠海明骏行使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或相关权益所享有的权利方面,格臻投资实际拥有珠海毓秀2/3的表决权。

格力电器将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构成管理层收购

本次交易前,格力集团持有格力电器18.22%的股权,格力电器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后,珠海明骏持有格力电器15%的股权,格力电器将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询函要求说明原因。

格力电器回应称,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本次交易完成后,珠海明骏与董明珠不能通过其合计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本次交易完成后,珠海明骏与董明珠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不能通过特定议案,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亦无法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格力电器称,本次交易不构成管理层收购,无需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管理层收购审议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并非由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作为珠海明骏的最高决策机构,珠海毓秀董事会形成了珠海高瓴/HHMansion、Pearl Brilliance和格臻投资“三足鼎立”的决策机制,除事关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Brilliance和格臻投资各方自身根本权利义务安排的“保护性权利”事项之外,格臻投资既不能单独决定也不能单独否决珠海明骏、珠海贤盈、珠海毓秀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事项。基于以上,格臻投资并不能控制珠海明骏。

基于上述,珠海明骏并非由格力电器管理层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本次交易并不构成管理层收购。

此外,格力电器还称,本次交易的启动背景是国资主导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本次权益变动的启动背景是在该深化珠海市国企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背景下,格力集团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格力电器股份,并非由格力电器管理层发起或由管理层主导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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